浙江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
浙江在线4月1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甘居鹏 通讯员 市闻)4月17日,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外发布2019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0个典型案例是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杭州海关等25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的典型案例中筛选,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各种类型。公布的10大典型案例涉及华为、三星、正泰、奥普家居、西湖龙井、万宝路等众多知名品牌。
【案例一】
“奥普”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系使用在浴霸商品上的“奥普”商标权利人,被告现代公司于2009年受让“奥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上),2013年开始现代公司通过许可风尚公司使用的方式在扣板商品、外包装、经销店门头、厂房、杂志广告、网站上大量使用“奥普”商标,且辅以“正宗大品牌”、“高端吊顶专家与领导者”等文字进行宣传,通过攀附“奧普”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实现了迅速扩张,在此期间被告还对原告进行了多次侵权诉讼和行政投诉,对于“奧普”商标的品牌价值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2012年前涉案”奧普”商标曾多次被司法、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在2012年至2015年间,两原告提供的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所获荣誉等证据已足以证明在2012年后两原告对涉案”奧普”商标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宣传和推广,进一步地巩固了市场地位,维护了行业声誉并提升了品牌价值,为国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因此在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期间,两原告使用在第11类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商品上的第730979号“奧普”、第1187759号“奧普”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与之具有密切关联的金属吊顶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涉案“奧普”驰名商标的被控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奧普”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亦不正当利用了”奧普”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根据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禁止使用第1737521号“奥普”商标,同时在判赔额上通过各项事实的查明认定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获利已远远超过30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最终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万元。本案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本案是一起典型商标“搭便车”行为,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获利。本案经过多次行政投诉和侵权诉讼,通过一审、二审的判决,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判定以及对赔偿数额的计算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案涉案涉及的当事人较多,社会影响力大,标的额高,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王垒诉江海、第三人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王垒在第三人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开设有“雷恩体育solestage”,该店铺主要进行运动服饰、运动鞋类等运动产品的销售。商标“安德玛”系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持有,已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2016年12月31日,江海假冒“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以王垒经营的“雷恩体育”销售的涉案商品经其购买鉴定为假货且侵犯“安德玛”商标权为由,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投诉单号:4003731)。江海投诉所依据的商标权为第8205764号UNDER ARMOUR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且向淘宝公司提交了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随后,淘宝公司根据江海的投诉,于2017年1月13日删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id=524652004259.后江海因涉嫌销售假冒安德玛注册商标服饰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经侦查发现江海使用的与“安德玛”有关的印章系其通过淘宝网找他人私刻用于投诉卖家,这一事实已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了认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江海为被控投诉的主体;江海的恶意投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王垒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UNDER ARMOUR商标的注册人是安德阿莫尔有限公司Under Armour,INC,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23日止,后变更登记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 Armour,INC;2.鉴于其侵权行为的形态、时间、范围、经营规模以及主观过错程度,参考销量及售价,且王垒在本案中主张阿里巴巴知识保护平台于2017年3月14日根据反申诉认为王垒申诉不成立从而判定王垒经营的淘宝店铺售假,对店铺进行降权处分后,王垒经营的雷恩体育Solestage公司销售额从2017年3月的8434433.99元直接下降至2017年4月的4820346.72元,投诉后销售额下降累计3000000元,江海的恶意投诉行为与涉案淘宝店铺销售下降有直接因果关系;3.王垒在庭审中自述服装行业利润率约为47%,江海在庭审中自述服装行业利润率约为30%;4.王垒虽未提交其支出合理费用的证据,但其在本案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确已支出必要的维权费用。
综上,本院酌情认定其赔偿王垒经济损失210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宣判后,江海未上诉。
【推荐理由】恶意投诉,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性质恶劣,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
杭州骑客公司成功打赢三起ITC 337调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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