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这些茶文化遗产今后将申请保护和开发
原标题: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这些茶文化遗产今后将申请保护和开发楚天都市报7月5日讯(记者陈倩)记者今日从湖北省司法厅获悉,《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ldq
原标题: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这些茶文化遗产今后将申请保护和开发
楚天都市报7月5日讯(记者陈倩)记者今日从湖北省司法厅获悉,《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神农饮茶”“陆羽茶经”“万里茶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制茶工艺、茶历史及茶工业资源遗迹(址)的申请保护和开发利用今后将有法律依据。
禁止生产和销售农残超标茶叶
送审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茶产业发展规划,并将茶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中,茶叶主产区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茶叶种植与加工方面,送审稿明规定,茶园种植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重金属超标肥料;生产和销售重金属、农药残留超标的茶叶产品。
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最高可罚2万元
在产品质量与监管方面,送审稿提出,茶叶经营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购进、销售茶叶产品的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供货者、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茶叶经营销售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主体不得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
湖北拟规定,茶叶种植生产加工销售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记录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鼓励建立茶叶销售平台
在品牌建设与营销方面,湖北拟鼓励地方培育品质优良、特色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规范授权使用管理。引导主产区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产品标识,以品牌带动茶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企业挖掘消费需求,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线上线下销售平台,提高茶叶流通效率和质量。
送审稿还特别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加强历史品牌和老字号的保护传播,开展“神农饮茶”“陆羽茶经”“万里茶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制茶工艺、茶历史及茶工业资源遗迹(址)的申请保护和开发利用;对列入非遗名录的茶叶传统制作技艺及其传承人,应予宣传、保护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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