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江浙地区的茶馆(下)
在茶馆进行的“讲茶”中,并非单纯的争执和辩论,从内容来说,“讲茶”的当事者为原告和被告,茶客为傍听者,具有法律审判的性质。在中国,本来就有盗窃事件等无须经过官宪之手,而由村庄、街道的有权势者为中心的“民众审判”的“法庭”进行处理的强烈倾向(注:今崛诚二:《中国的社会构造》,有斐阁1953年版,第115页。)。在茶馆普及的清末江浙地区,茶馆作为这种审判的“法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注:天野元之助前揭书,第206页,介绍了无锡荣巷镇的事例。)。例如光绪八年(1882年)的上海,船篙被盗的渡船船夫,以自己的力量捕捉住犯人,并未将之诉于官宪,而是在求得同业支持之后,将犯人带到茶馆,经过“讲茶”了结此事。在这种时候,茶馆显然成了“民众审判”的“法庭”。这种“讲茶”,被害者为原告,犯人被置于被告席,傍听的茶客,则以“公众调解”的形式进行促使原告与被告之间和解的调停工作。其内容简单说来包括:(1)被告将盗窃的竹篙返还给原告;(2)被告负担全部参加这一“讲茶”者的茶水钱。由此,茶馆也就可以确保得到许多茶水费,从而实现营业上的目的(注:《申报》光绪八年四月廿九日,《窃篙送还》。)。
这样,在清末江浙地区,每一家茶馆,出于招徕茶客的目的,都欢迎作为调解争执和辩论的场所,从而被利用为“民众审判”的“法庭”。其结果,众多的茶馆就成为无需麻烦的手续、而能期待比较公平处理纷争的场所为民众所利用(尽管这是在有权有势者、或曰乡绅阶层所容许的范围之内的事情),从而也就聚集了越来越多的茶客,越发变得热闹起来。“讲茶”之风,据说“原为苏杭之陋习”(注:《申报》光绪八年四月廿五日,《讲茶滋事》。),由此想来,当初不过只是在苏州、杭州一带流行,到清末,上海、常州、南通、温州等处也都变得盛行起来。凡有茶馆之所,就有“讲茶”之事。官宪尽管经常加以禁止,但民间无视禁令,呈现出“随禁随犯,肆无忌惮”(注:《申报》光绪八年四月廿五日,《讲茶滋事》。)的状况。“讲茶”作为简单的仲裁、裁判的好处受到民众的喜爱,官宪屡次三番的禁令也就落得个无人闻问的结果。
四为了确保收入,茶馆会时时卷入种种非法的营利活动之中。比如暗中推销“淫书”、“淫画”(注:《民立报》庚戌十一月廿一日,《茶馆里面之春宫》;《民立报》辛亥一月三日,《茶馆内漏泄春光》。),附设烟窟吸食鸦片(注:中村作治郎前揭书。),并且连官宪所严厉禁止的妇女入馆之事也加以默认(注:严禁妇女出入茶馆的布告,在苏州由巡抚裕谦于道光十九年十二月提出(《勉益斋续存稿》卷十六,《江苏禁陋习各条示》)。其后,同治七年五月,巡抚丁日昌(《抚吴公牍》卷六八,《禁妇女上茶馆》),光绪三年布政使谭钧培(《申报》光绪三年五月廿三日,《苏垣近事》),光绪十七年布政使登华熙(《江苏省例四编》,藩例《示禁妇女入馆吃茶》)等等,都揭出了相同趣旨的布告。至于茶馆默认妇女入馆之事,参见《申报》光绪五年二月廿五日《茶坊违禁》。)。
上一篇:民间祭祀来说茶
下一篇:清末江浙地区的茶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