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法规之整理茶叶办法并检验条例
整理茶叶办法并检验条例[Tea inspection regulation]民国后制定的第一份整顿、检查出口外销茶叶的办法和条例。1914年由张謇主持制定。八条:
一、凡行销外国的茶叶,均要求受检验;
二、请求检验时须先缴茶样;
三、请求检查须出具请求书,内容包括商号、地址、姓名、籍贯、产地、箱数、茶叶品名;
四、请求检查须交纳检查费;
五、检查事项,计有色泽、香气、质味、形状、重量五项;
六、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规定;
七、合格产品得另编号,定为一、二、三、四等级;
八、茶叶经过检查后合格者,得在箱面盖用合格证印,不合格者盖用不合格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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