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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业法规之贴射法

2020-06-21 09:56分类:茶历史 阅读:

 

 贴射法[Discount decree] 宋代法之一。

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刘式、薛映,天圣元年(1023),由三司使李谘进一步完善推行。目的在于革三说法弊端,这是使人中与茶盐等专卖物脱钩,唯以现钱为中介的茶法,是茶从禁榷向通商过渡的茶法。其法解除了原先榷茶官给本钱,园户将生产的茶叶全部卖给山场等做法,准许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但必须在官置买茶场进行;官府收取茶商息钱,“给券为验”。如罗源场原官府预给本钱二十五文的活,给商人卖价为五十六文,其中三十一文即为息钱,由茶商向官府贴纳,另付茶农二十五文,即可取茶。茶户则要据远近再付给商人四至六成的“饶润”。

这种交易并非完全自由,茶价由官府决定;如贴射者少,仍由官场收买园户茶叶。此法对官府十分有利,茶与边籴脱钩后,虚估之弊不再存在,原落入东南大茶商腰包的茶利又回流国库;政府不付本而坐收息钱,又可省去大笔运输费用。

对商人也很有利,原来三说法时,官府强行摊派的多为陈恶粗茶,现向园户购买可得好茶,且饶润超过了耗茶数量;园户取消预付本钱,饶润比耗茶几乎翻番,实际上负担了原由官、商承担的运费和汇总费,但避免了私茶的骚扰。贴射法可谓一石三鸟;财政增收节支,边储可有保障,茶无积滞,但由于大茶商及其代表人物翰林学士孙奭等反对,行不二年即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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