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茶国家执行标准为《GB/T 22291-2017》,规定了白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芽、叶和嫩茎为原料,经萎凋、干燥和采摘制成的白茶。
序
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的规定起草的。
本标准替代GB/T 22291—2008 《白茶》。与GB/T 22291—2008相比,除编辑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3354调整偏参考标准;
添加术语和定义;
在3354产品中增加“首美”并规定相应的感官质量和理化指标;
11.理化指标增加水浸出物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所、福建玉荣祥茶业有限公司、福鼎市质量计量测试所、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天湖茶业有限公司、政和县白牡丹茶业有限公司、政和县稻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坤、蔡良穗、潘德贵、俞步贵、黄、孙、邹吴昕、朱中海。
被本标准取代的标准先前版本的发布如下:
——GB/T 22291—2008 .
白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茶产品和实物的标准样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芽、叶和嫩茎为原料制成的白茶。)为原料,经过萎凋、干燥、采摘等特定工艺流程。
2规范性参考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至关重要。对于所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只有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版)适用于本文件。
包装、储存和运输的图形符号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茶叶取样
GB/T 8303茶叶样品的制备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 8304茶叶水分的测定
GB/T 8305茶叶水浸出物的测定
GB/T 8306茶叶中总灰分的测定
GB/T 8311茶粉和碎茶含量的测定
GB/T 14487茶叶感官评定术语
GB/T 23776茶叶感官评价方法
GB/T 30375茶叶贮藏
GH/T 1070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测量和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号令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中定义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白色银针白毫银针
白茶制品是由大白茶或水仙茶品种的单芽经萎凋、干燥、采摘而成。
3.2
白牡丹白牡丹
白茶制品是由大白茶或水仙茶品种的一芽一叶二叶经萎凋、干燥、采摘而成。
3.3
工美工美
白茶产品是由茶树品种的嫩芽分组种植,经萎凋、干燥、采摘而成。
3.4
瘦妹瘦妹
白茶制品是由大白茶、水仙或群茶品种的嫩芽或嫩叶经萎凋、干燥、采摘而成。
4产品和实物标准样品
4.1白茶根据对茶叶品种和原料的不同要求,可分为白毫银针、白牡丹、工美、寿美四种产品。
4.2每种产品的每个等级应提供实物标准样品,每三年更换一次。
5要求
5.2.1银针的感官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3工美的感官质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5.2.4寿眉的感官质量应符合表4的要求。
5.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要求。
5.4健康指标
5.4.1污染物限值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种测试方法
6.1感官质量
根据GB/T 23776。
6.2理化指标
6.2.1样品制备应按GB/T 8303进行。
6.2.2水分检验按GB/T 8304进行。
6.2.3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进行。
6.2.4粉末检验按GB/T 8311进行。
6.2.5水浸出物检查按GB/T 8305进行。
6.3健康指标
6.3.1污染物限量检查按GB 2762进行。
6.3.2农药残留限量检查按GB 2763进行。
6.4净含量
根据JJF 1070。
7检验规则
7.1取样
7.1.1抽样以“批”为单位,同一班次同一批次投料生产加工形成的产品的独立数量为一批,同一批次产品的质量和规格应一致。
7.1.2取样应按GB/T 8302进行。
7.2检查
工厂检查
每批产品在出厂前都要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质量、水分、净含量。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的所有项目,检验周期为一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材料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b)工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c)当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应按第5章的要求进行。
7.3判断规则
根据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何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4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按GB/T 8302对同批次产品的留样或双样进行复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
8.1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识应符合GB/T 191,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 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8.2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要求。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防潮和防晒措施。不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或运输。
8.4储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该产品可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