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燕报道,近日,河南省信阳市茶叶协会状告广东东莞市某商户销售信阳毛尖茶,涉及侵犯商标权一案,得到一审判决结果。本报讯(www.thepaper.cn)从本案被告处获悉,1月18日,东莞市第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未能证明所售茶叶具有涉案注册商标“信阳毛尖”所要求的产地等特定品质,或者所售茶叶具有合法来源,从而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行为,销毁未售出的侵权商品库存,并赔偿原告6500元。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先生,该代理人也是销售茶叶的负责人。他说,他是1月30日收到一审判决书的,判决书规定他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他不打算上诉。该报报道称,自2020年以来,周先生在东莞厚街镇的一家日用商店租用了一个店铺,出售散装茶叶,包括信阳毛尖茶。因此日用店被信阳市茶叶协会起诉侵犯商标权,索赔3万元。信阳市茶叶协会在起诉状中称,原告是第3047772号注册商标“信阳毛尖茶”的专用权人,发现被告店铺中存在大量标注“信阳毛尖茶”的产品。根据原告购买的侵权产品,产品包装上显著使用了“信阳毛尖”标识,但产品质量较差,包装粗糙,不符合涉案商标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在其销售的茶叶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是从经销商那里买的,毛尖茶是信阳产的。”周先生说,他把信阳毛尖茶作为一个品牌名称出售,而不是作为一个商标。虽然他起诉了店家,但是纠纷是由他而起,他出面解决。2021年11月30日,信阳市林业和茶业局茶业发展中心一工作人员向本报表示,信阳毛尖涉及的商标侵权纠纷与逍遥镇胡拉汤、潼关肉夹馍的维权不同,是信阳市茶叶协会正常的商标维权行为。如果商家要使用“信阳毛尖茶”商标,需要信阳市茶叶协会授权。“产品(茶叶)来自信阳。如果符合信阳毛尖标准,可以向协会申请授权。”该工作人员表示,申请授权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工商资料显示,信阳市茶叶协会是社会团体,于1991年成立并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是信阳市林业和茶叶工业局。2021年12月29日,周先生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在东莞市第二法院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2022年1月18日,东莞市第二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辩称其只是标注地名,一审判决的非商标使用显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是第304772号第——号商标“信阳毛尖”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标准GB/T22737-2008规定了信阳毛尖茶的定义和标准,信阳毛尖茶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受到保护。2015年1月15日,信阳市茶叶协会发布《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试行)》,对使用证明商标的产品生产范围、产品在加工、制造、包装、储存等过程中的要求、商标使用的申请程序、如何使用商标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法院查明,2021年4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陪同申请人委托的人员到东莞涉案商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委托的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店里买了一包“信阳毛尖茶”,公证员拍了照片并盖章。公证员出具了公证书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标签上使用的“信阳毛尖”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未售出的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书显示,被告辩称,是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原告涉案商标是地理标志商标,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产自信阳。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信阳毛尖”仅为地名,并非该商标的使用;第二,索要3万元没有依据。第三,在原告注册商标之前,信阳毛尖茶作为茶叶品牌已经在市场上存在。判决书还显示,被告主张销售毛尖茶的总金额仅为1351元,2021年8月13日后未使用“信阳毛尖茶”名称。为此被告提交了商品销售日报表,并确认日报表的数据是其在自己的销售系统中自行统计得到的。统计区间为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3日,并列出了该期间“毛尖茶”和“茶叶”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确认,称该证据是被告自己制作的,没有相应的交易流水支持,不能反映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其次,原告主张其为本案花费了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共计1万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判决赔偿6500元。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标签上使用“信阳毛尖”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经对比,被告侵权商品使用的“信阳毛尖”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中“信阳毛尖”字样的主要称呼和识别部分具有相同的读音和含义。考虑到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前述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产地等具体质量的混淆,故该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另外,根据公证书陈述的事实和被告的相关陈述,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被告虽主张被控侵权商品产自资阳,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不予采纳其诉讼请求。被告未能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原告案件所要求的注册商标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或者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对于被告以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总金额较低,且被告已停止侵权为由为原告的诉请进行抗辩,由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是从其自身系统中统计的,其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支持,故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的收益也无法查明。综合考虑后,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综上,东莞市第二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信阳茶叶协会第3047772号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毁了unso
关于这起商标维权案,北京市闻仲(长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团队律师刘凯在2021年12月撰文指出,未经信阳市茶叶协会授权许可,在本地区种植非信阳毛尖茶认证商标所产茶叶,并在茶叶产品的包装、宣传资料中使用“信阳毛尖茶”作为商标的相关公众很容易将使用“信阳毛尖”作为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真实产地误认为是信阳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属于商标侵权。 信阳市茶叶协会是“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编辑:唐图片编辑:校对:
东莞一商家卖“信阳毛尖茶”被判侵权赔偿:来源和质量未举证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茶叶协会起诉广东东莞市一商户售卖“信阳毛尖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品茶蛰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pinchazhe.com/1149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