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官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03010分为总则、种植与加工、质量控制、品牌建设与产业融合、支持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中国合作时报茶周刊》全媒体记者注意到,这是继2012年福建省、2019年贵州省出台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后,又一个产茶大省出台的茶产业发展条例,再次引起茶业界人士的关注。据悉,2019年,湖北省茶叶总面积495万亩,比2018年的482万亩增加13万亩,增长2.7%(下同)。茶园种植面积发展速度持平。全省投产茶园面积370万亩,比上年349万亩增加21万亩,增长6%。无性系良种茶园面积308万亩,良种率62.2%,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03010的颁布必将促进湖北茶产业科学、有序、健康、规范发展。103010(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植与加工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四章品牌建设与产业融合第五章支持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弘扬茶文化, 根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1《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茶叶种植加工、质量控制、品牌建设、文化推广、产业扶持和服务等与茶叶产业发展相关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创新、质量保证、品牌引领、综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叶产业发展的领导,将茶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茶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指导、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茶叶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茶叶产业发展规划或者方案。茶产业发展规划和方案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扶持政策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六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茶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生态茶园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茶文化推广、科技研发、人才培养等。苏波
第二章种植与加工第九条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茶叶生产布局,确立主要品种和主导技术,在适宜区域推广适地适种生产。第十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健全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圃;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支持培育高抗、优质、特色茶树品种,推广好方法培育茶树良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法建立茶树种质资源育种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第十一条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态茶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防灾设施,创新茶园管理模式,提升茶园绿色生产能力。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要完善相关政策,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有机茶园,鼓励实现全球有机种植。禁止向茶园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种植过程中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茶叶质量安全。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录茶园使用的农药、化肥的名称、来源、用途、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该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茶叶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根据茶园建设需要,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国家和省规定严格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目录。第十三条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可以将符合生态有机、自然环境优良要求的茶园划定为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划定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经过论证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生态茶叶种植保护区应设立保护标志,确定责任主体。在生态茶叶种植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砍伐或损坏树木,禁止从事餐饮、烧烤、露营等破坏茶叶种植环境的活动,禁止进行影响茶叶种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第十四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加工的指导和服务,推进茶叶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升级,实行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第十五条茶叶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茶叶原辅料,禁止添加糖、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性物质。在茶叶的初级加工中。严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第十八条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来源和流向,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叶保质期届满后的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九条茶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茶叶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测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第二十条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将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种植、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追溯。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茶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信息录入目录,为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录入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二十一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提高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第二十二条茶叶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茶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茶叶质量安全进行抽查和检测;发现茶叶质量安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茶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或者上市销售的茶叶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及时发布茶叶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第四章品牌建设和产业整合第二十四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茶叶品牌管理制度,完善茶叶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机制,提高茶叶品牌的市场竞争力。第二十五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品质优良稳定、特色鲜明的区域公共茶叶品牌,引导地理分布相邻、科技品质相近、人文历史相通的区域公共茶叶品牌融合发展。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卫生、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区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准入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茶叶区域公共品牌持有人应当严格执行准入管理规范,完善产品外观、内在质量、包装和标签的统一性,定期评估授权对象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授权对象进行动态调整。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禁止擅自或违反管理规范在茶区使用公用品牌。第二十七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华老字号、有机农产品认证、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名录等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补贴或者奖励。具体补贴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茶叶品牌展销活动,组织和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茶叶相关展览、交易会和博览会,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国内外茶叶品牌推广销售中心,为其市场开拓提供服务。第三十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交易中心、互联网交易平台等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区域性茶叶市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选择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对保护、传承和发展给予支持。加强神农饮茶、鲁豫茶经、万里茶道、东方茶港等茶历史文化遗迹(遗址)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申报茶相关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公共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推广茶知识和茶文化。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茶园、茶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建设。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第五章支持与服务第三十三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叶产业的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优化营商环境,培育优势特色茶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发展。第三十四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资金等措施,促进茶叶产业提质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利用资本市场依法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转型发展。鼓励保险机构为茶产业提供灾害保险服务。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茶产业灾害保险。第三十五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茶叶生产经营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和专家工作站等。促进茶产业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技术推广,建立健全技术推广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在茶产业中的应用。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开发、生产和推广使用茶园管理机械和茶叶加工设备。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的机械设备列入农业机械产品推广目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
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企,联合茶农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促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第四十条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租赁、承包、转让土地经营权等方式扩大茶园规模;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整合资源和生产要素,组建茶叶产业联合体;鼓励茶企、农民合作社等。以订单生产、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第四十一条支持茶产业社会组织的培育。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开展标准制定、质量评价、技术成果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广、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工作。促进茶产业的发展。第四十二条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茶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茶叶采摘修剪、病虫害防治、农业投入品配送、农业机械操作等服务。第四十三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茶产业发展纳入乡村振兴评价指标体系。对促进茶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用户为单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用户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用户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茶叶原辅料,或者添加糖、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的。在茶叶初加工中,由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外源物质及其他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依法吊销许可证。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茶产业发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茶叶主产区,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本条例所称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种植、加工、销售企业。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出品:中国合作时代茶周刊全媒体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出台!
引 言1月22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官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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