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法律后果梁健日前,一则“旧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2019年,有消费者向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称该厂生产的郎牌“老狼酒”存在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消费者投诉的原因有二: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地理标志网公布,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名单中没有古蔺郎酒厂;但二郎牌“老狼酒”采用的是产品标准,不是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笔者认为,这一事件在地理标志保护中具有典型意义。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通过发展地理标志品牌(产品)战略,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产品产业的发展,成为振兴农村、助推农民致富、发展企业的一剂良药。于是一些无良企业看中了地理标志这块“金字招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那么,擅自使用或者超范围使用地理标志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对此,笔者简单梳理了一下,供大家参考。地理标志的使用有以下几种不当形式:一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商品源于某一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文化因素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不能由个人申请,通常由当地的非营利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群体性,使其他人不能随意使用。二是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商品。地理标志有严格的具体品种范围。地理标志范围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在不具备地理标志的地理、气候、文化、历史和技术标准的产品上或者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其他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超出核定的商品范围。第三,超出批准的区域范围授权使用。《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橘生淮南则橘,橘生淮北则橘。叶子和徒弟差不多,其实味道不一样。意思是淮南的柑橘,移植到淮河以北,就成了橘子树。由于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不可复制,不可擅自在更广泛的区域使用。第四,授权企业掺杂地理标志产品。在一些地理标志产地,一些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牺牲农产品质量,将大量劣质农产品贴上地理标志,以获取超额利润,更有甚者,将其他地方的同类产品混在一起牟利。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国家将地理标志保护纳入法律体系,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地理标志,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那么,滥用地理标志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滥用地理标志可能构成欺诈性消费。103010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地理标志决定了只有该地区生产的经过批准的农产品才能使用这一地理标志,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商品不是来自这个地区,在这个地区使用地理标志是违法的。滥用地理标志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与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地理标志领域,行为人未经地理标志持有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
可能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误用者在产品营销中利用地理标志进行商业宣传,也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欺骗、误导的客观后果,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欺骗、误导的客观后果,并造成或者导致欺骗、误导。就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滥用地理标志可能违反《标准化法》和《食品标签条例》。地理标志的标准一般规定了批准的产地、气候、土壤、种植品种、加工工艺等。对不符合地理标志标准的产品使用标准,或者在有地理标志的产品上未标注地理标志,都是违反国家标准化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乱用地理标志也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标侵权。还可能导致该地理标志被叫停或撤销。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地理标志商标(包括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撤销也适用于地理标志商标。此外,《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品并非原产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03010第九条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未按照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者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或者2年内未在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资格”。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它是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宝贵历史遗产和重要资本,可以使商品的所有者和销售者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采用法律手段保护地理标志,无疑会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从而为打击各种假冒地理标志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创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来源:龚商聊
中国知识产权报: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法律后果
浅议擅用地理标志的法律后果梁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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