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蓝”呵护“普洱绿”
梅山古茶园的保护和利用已进入关键时期。保护古茶树刻不容缓。近日,云南省澜沧县检察院在普洱市景迈山古茶园保护管理局设立了景迈山古茶园保护督察办公室。这是云南省普洱市检察机关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绿色经济实验示范区提供司法保障的生动实践。
日前,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以《探索“绿色检察”强化公益诉讼筑牢绿色发展司法屏障》为题,向全省转发了云南省普洱市检察机关的经验做法。用“检察蓝”保护“普洱绿”,普洱市检察机关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服务大局实践“绿色检验”理念
2015年9月,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公益诉讼试点。挑战与机遇并存。普洱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生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提出“绿色检察”理念,制定出台17条意见,维护和服务普洱“生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战略,建立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位一体”的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体系。同时,普洱检察机关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公益诉讼领导小组,成立了由45名国家级或省级检察专家组成的专业调研组,在县区法院分别成立了10个环境资源专项检察办案组,建立了全市综合工作机制。“绿色检察院”专业团队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为普洱绿色发展构筑了坚实的司法屏障。
记者了解到,普洱检察机关自试行“绿色检察”制度以来,共办理诉前公益诉讼案件1945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修复污染水源600亩、河道42.4公里、非法养殖场所204处,修复耕地、林地、水源157.3亩,关闭整改环境污染企业11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避免国家经济损失2.87亿元。
“绿色起诉”制度也升级为全市战略,实现了公益诉讼从破冰之旅到百花齐放。普洱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生态立市绿色发展和法治普洱建设的实施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以职能为基础,形成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体系。
“本案将鉴定费纳入诉讼请求,可以实现司法救济成本与收益的统一,同时惩罚侵权人,有利于民事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全国10起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典型案例。
2015年3月7日,景谷矿业;冶金有限公司景谷矿业8号料液输送管道破裂;冶金有限公司,导致硫酸铜料液通过泄洪渠道泄漏,造成景谷县民乐镇柏村、民乐村部分农田、菜地污染,民乐镇部分路段出现浮鱼死亡,给当地村民造成直接损失51.2万余元。污染事故发生后,景谷公司赔偿了受害村民的直接损失。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除直接损失外,环境污染损害量化结果为135.83万元,其中农业环境污染造成52.8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造成82.97万元。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普洱市检察院
公益诉讼不是“独角戏”。普洱检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提出了“综合治理、协商量刑、互动预防”等恢复性司法理念。他们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注重落实各项切实措施。
2017年3月至11月,江城县包堡镇马龙村村民邹某某等14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
绛县检察院侦查人员查明,邹某某等14人中有8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了种植香蕉、坚果等短期高产的经济作物,他们无证砍伐树木。他们想在短时间内增加收入,以便尽快脱贫致富。农民不理解和接受砍伐果树和恢复林地的计划。检察官多次走访村庄,从理性和理智的角度耐心细致地解释。他们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他们召开现场会,处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他们向村民充分说明,如果不按照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就没有条件进行缓解或缓解处理。他们引导普通人转变观念,把生态修复和法律致富结合起来。
2019年2月1日,江城县检察院依法对这一系列毁林案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等14人在毁林原址补种思茅松或杉木。
“我知道砍树的危害。为了子孙后代的发展,我愿意砍香蕉恢复林地。”宣判后,傅等人发表了意见。
“本案是对‘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的有力探索。这是典型的以人为本,温柔公正的例子。这是人性化办案帮助群众脱贫的完美诠释。”云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室主任万伟评价说。
记者了解到,普洱检察机关还探索合作、合力治河,充分利用“河(湖)纪委监督检查”模式,助力生态普洱建设。为有效化解阻碍检察公益诉讼推进的“血栓”,增强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效果,普洱市检察院积极向市纪委监委汇报了普洱市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市纪委监委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普洱市法院检察建议“回头看”中,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专人作为“观察员”全程参与,增强了专项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