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法规之合同场法
合同场法[Contract-concluding place decree] 亦称“政和茶法”。宋代茶法之一。
政和二年(1112)五月,由宰相蔡京制定颁行,共四十一条,二千余字,是完整保存至今的中国最早的一部茶法。其核心内容是置合同场于产茶州军,而合同簿给予京师都茶场。即太府寺每印造茶引三百道.置一合同簿,由监押官员送往都茶场,控制茶引的发售、登记、批凿,及茶引抹毁等事项,以都茶场通过合同簿控制产茶地区合同场。
与此相配套,合同场法共包括八方面内容:水磨茶法,园户、茶商自相交易法,茶商请弓l贩卖法,长短引法,茶价确定法,蜡茶通商法,笼筇法,赏罚条例。其中有十八条专门涉及告赏及惩罚,针对园户、茶贩、场务官吏、公人、牙侩及保人等,各自有法可依,违法予以严惩。在户部——太府寺——榷货务都茶场这一茶事管理体制下,此法规定,诸路产茶州军,各置合同场,以每岁产茶及四十万斤以上处,差文武官各一员监场。南宋初,产茶州军专置监官的合同场凡十八处。
建炎三年(1129),户部尚书叶份请罢专职监官,州委在职官一员,县委知县兼管。绍兴五年(1135),仅江西路的洪州、江州、兴国军,湖南潭州等地的合同场硕果仅存。至绍兴十八年,在福建著名的建茶产地建州复置合同场,此后为就近出纳茶货的方便,在三榷务所在地的临安、建康、镇江也设置合同场。从总的情况看,南宋专设监官的合同场已远比北宋减少得多。合同场法总结了禁榷和通商法的经验而制定,其实质乃官方专卖体制下的部分自由通商,收到了“公私两便”的效果。
此法颁布后五年间(1112~1116),茶息高达一千万缗,平均每年二百万缗,比绍圣年间(1094~1098)年均八十万缗有了大幅提高;这一数字还未包括增幅更大的茶税。但由于蔡京一伙的把持弄权,茶法朝令夕改,后来蔡京又推出所谓“对带法”、“循环法”等,对中小茶商进行无偿掠夺。大茶商则与场务官吏勾结,狼狈为奸,上下其手,骚扰园户。这种腐败之风,最后成为诱发方腊起义的导火线。
合同场法比起榷茶制,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在南宋,经改进后称为“都茶场法”而奉行不悖,对后世的茶法亦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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