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法规之四说法
四说法[Four taxes decree] 宋代茶法之一。
指以茶、盐、香药、缗钱四物偿付人中河北边地粮草价值的制度。庆历八年(1048)至皇祐二年(1050),与三说法并行于河北人中,此为“见钱法”与“三说法”反复斗争的权宜之计。即在原三说法支三分见钱、三分香药象牙、四分茶引的基础上,再增加盐作为偿值物。
庆历八年十二月,权发遣三司盐铁羊官董沔请复行三说法,诏令三司议,三司请增用末盐,于是四说法行。
说通税,古假借字,四说即四税法;实质上是四分法,即在偿付人中粮草价值时,茶、盐、香药、象牙见钱各占的份数,是禁榷制度下的茶法,实行时间很短。参见“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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