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法规之茶引法
茶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亦称“卖引法”、“长短引法”,或简称“引法”。宋代茶法之一。蔡京于崇宁四年(1105年)创立。
商人于京师都茶场购买茶引(官方颁发的购茶执照),自买茶于园户,至设在产茶州军的合同场秤发、验视、封印,装入笼筇,官“给券为验”,然后再运往指定地点销售。长引限一年,可行销外路;短引限一季,只能行销本路。路为宋代行政区划,略小于今之省。马端临《文献通考 征榷五》对此法的评价是:“乃通商之法,但请引抽盘,商税苛于祖宗时耳。”此说未尽确,实则仍是官方专卖体制下有限的通商法。
政和二年颁行的合同场法中,蔡京又专设条款对引法进行规范:凡请长引者,交钱一百缗,如欲往陕西,加收二十缗,均付给一百二十缗的茶;短引输钱二十缗,付给二十五缗的茶。南宋建炎二年(1128),赵开参照卖引法进一步完善,于成都置合同场买引所,就近卖引,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必由市;以茶百斤为一大引,茶与引必相随。
凡买茶引,每斤春茶七十文,夏茶五十文,仍旧加收市例、头子钱(手续费)。此法为元代钞引法所继承,后明代商茶引法也有较多的采纳和参考。参见“茶引”、“合同场法”。
卖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即“茶引法”。
长短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即“茶引法”。
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即“茶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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