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毛尖茶地理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都匀毛尖茶质量和特色,维护都匀毛尖茶品牌声誉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批准对增城迟菜心、派潭凉粉草、忠县柑橘、都匀毛尖茶、若羌红枣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133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都匀毛尖茶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做好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黔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州质监局)和黔南州茶叶产业化发展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茶办)统一负责全州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福泉市、瓮安县、龙里县、惠水县、长顺县、独山县、三都县、荔波县、平塘县、罗甸县、都匀经济开发区现辖行政区域。都匀毛尖茶的生产、加工应在保护范围区域内进行。
第六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都匀毛尖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推进都匀毛尖茶产业发展。
第七条 对在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八条 州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匀毛尖茶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九条 都匀毛尖茶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生产茶叶鲜叶全部来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DB522700/T 015-2010《地理标志产品·都匀毛尖茶综合标准体系》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营业执照;
(三)《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茶园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茶园登记证明》)或者与拥有《茶园登记证明》的茶叶生产者(基地)签订的鲜叶收购协议;
(四)州级及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最近3年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2次以上合格的检验报告;
(五)生产设备清单、场所平面图和质量体系文件目录;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