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著名商标卖黑茶千支 出产者贩卖者齐获刑
未经注册商标人允许、授权,私自建造他人注册商标并贩卖。4月23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路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罗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惩罚金6万元;被告人程某、范某因犯不法制造、贩卖不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遍地罚金6万元。
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另案处置惩罚)经人先容与颜某签署一份1000支安化县白沙溪千两茶贩卖合同。在明知白沙溪千两茶货源紧缺的环境下,张某通过其他渠道从某茶厂购进千两茶1000支。之后,在未经安化县白沙溪茶厂授权允许的环境下,张某委托长沙某包装公司的被告人程某仿制安化白沙溪牌千两茶的外包装布袋、围条、底篾等,并提供了样品。被告人程某明知是假冒仿制商标,仍找被告人范某举行仿制,被告人范某在没有商标权厂家授权委托的环境下,在自家作坊仿制了安化白沙溪牌千两茶的外包装布袋、围条、底篾等。
张某收到仿制商标后,共付给被告人程某58000元,被告人程某付给被告人范某70000元。将仿制商尺度备好后,张某摆设被告人罗某及员工段某、荆某、王某在假冒商标上刷上“白沙溪”字样,并改换外包装底篾、注册出产日期等。后张某将假冒的 1000支白沙溪千两茶以200万元的代价贩卖给颜某。2011年年底,张某给被告人罗某发红包8000元。2012年3月13日,该批假冒的安化白沙溪千两茶被查处。被告人罗某、范某别离于2012年7月6日和8月4日自动向公安构造投案。
安化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未经注册商标全部人允许,在统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沟通的商标,情节出格严重,其举动已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程某贩卖伪造、私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被告人范某伪造、私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举动均已组成不法制造、贩卖不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案系配合犯法,三被告在犯法中均起次要感化,均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惩罚。被告人罗某、范某自动到公安构造投案,建立自首。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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